元後歷代中央政府對西藏的管轄

十三世紀中葉西藏地方正式歸入元朝版圖後,中國雖然經歷了幾代王朝的興替,多次更換中央政權,但西藏一直處於中央政府的管轄之下。
明朝(1368-1644)
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統治中國後,取消了在中央政府設立宣政院作為專管西藏事務的機構,以及封贈西藏僧人為帝師的制度,建立了一套別具特色的僧官制度,其最高級別的僧官稱“法王”。法王和元朝帝師不同,不駐京,沒有管理全國教務的職權,也無固定領地,品級屬榮譽性質,雖有高低,但互不統轄,且都不管政務。法王之下的僧官封號為“王”,他們各有領地,分別統轄一定區域,但互不統屬,直接聽命於中央政府。
清朝(1644-1911)
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後,建立了一套嚴密的、行之有效的管理西藏的法規和制度,以確保對西藏地方行使主權具有法律、制度的保證,因而更加卓有成效。
第一,法定西藏的行政區域。清朝中央政府在劃分全國的行政區劃時,法定了西藏的行政區域,以法規的形式,劃定了西藏與毗鄰的雲南、四川、青海、新疆的行政區界。西藏(當時亦稱“衛藏”)的行政區域即相當於今西藏自治區的轄區。
第二,決定西藏的政治體制、行政管理體制、地方政權組織形式。清朝1793年頒發的《欽定西藏章程》和作為清朝行政法規彙編的《大清會典》明確規定:在西藏,達賴、班禪分管前、後藏的宗教和部分行政事務,互不統屬,而駐藏大臣則總攬全藏。第三,封贈西藏的宗教首領。西元1653年,清朝中央政府冊封五世達賴為“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恒喇達賴喇嘛”;西元1713年,冊封五世班禪為“班禪額爾德尼”。此後,曆輩達賴、 班禪必須經中央政府正式冊封才為合法,成為歷史定制。
第四,為了防止宗教首領以權謀私或膨脹勢力,清朝中央政府於西元1793年建立了金瓶掣簽制度,革除此前由達賴、班禪或大喇嘛自行決定繼承人選的弊病,改由在駐藏大臣監督主持下,經金瓶掣簽選定達賴、班禪或大喇嘛繼承人的候選對象,報經中央政府批准後,才為合法繼承人。這是清朝中央政府對西藏宗教加強行政管理的關鍵措施,也是對西藏行使完全主權的一種體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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